“新36条”实施细则再添新丁,助民间资本扬帆出海。
记者3日获悉,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十三部委日前联合下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明确支持国内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到具备条件的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能源资源开发、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投资等。
同时,《意见》提到,将通过金融、财税和简化投资审批等一揽子措施予以支持。具体包括,支持重点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等。
业内人士称,十三部委联合发文凸显了支持力度,为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意见》明确了民企境外投资的投向引导,提出支持国内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到具备条件的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能源资源开发,加强民营企业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投资;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基础设施、农业和服务业投资合作;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建立海外分销中心、展示中心等营销网络和物流服务网络。
与此同时,《意见》对民企“走出去”的财税、金融、保险等政策措施和简化规范审批程序作出了更大篇幅的描述。
根据《意见》,要落实和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充分发挥现行专项政策的作用,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落实好企业境外缴纳所得税税额抵免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
在金融保险支持方面,《意见》提到,要鼓励国内银行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流动资金贷款等多种方式信贷支持。拓展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融资渠道,支持重点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相关专家指出,在出口不振的当下,加速推动中国企业对外投资,能够实现以对外投资带动商品出口,从而扩大中国的出口规模。而民企“走出去”有着比国企更好的条件,因为国企往往会因政府背景而被引资国戴上有色眼镜,民营企业则可以发挥灵活的机制,更好地开展对外投资合作。